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8日。服务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仍继续履行原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6月15日,被告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发起全体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程序,就是否同意终止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等4个事项内容投票表决2020年8月15日,被告在社区的监督下对参与表决的投票进行唱票、验票、统计表决结果,业主投票数为1726票,有效票为1664张,代表面积为171803平方米,无效票62张,有效票所代表的业主户数及面积均超过全体业主数及面积数的二分之一,整个过程在社区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2020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邮寄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通知。次日,原告工作人员签收。原告接到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未办理交接手续,亦未撤离园区。2020年11月6日,在被告的反映下,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向原告发出7日内同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撤出小区的通知。2021年7月9日,区房产局对某物业一直未撤出园区一事进行处罚。直至诉前,原告未与被告办理交接手续。原告某物业公司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1、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继续履行;2、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做的决议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表决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某物业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上诉人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服务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仍继续履行原物业服务合同,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被上诉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发起业主投票表决解聘物业服务合同是依法行使权利,表决结果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唱票、统计的情况下,反映了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根据表决结果向上诉人发出的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请求,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故对于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表决无效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审理,亦无不当。
二审维持原判。


法眼观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对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于解除作出了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本案中,业主大会经业主同意,作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并且提前通知了物业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还需要赔偿业主的损失。


文/法眼物业法律服务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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